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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

标签: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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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通傳會NCC)是中華民國電信通訊傳播訊息流通事業的最高主管機構,乃附屬於行政院之下的獨立機關;該機關的創設,係仿效自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在此之前,通訊傳播事業之監理與審查業務由行政院新聞局交通部電信總局等多個機關負責。

 沿革

  • 2005年10月25日,立法院第6屆第2會期第7次會議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
  • 2006年2月22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成立。7月21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13號》解釋宣告《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4條「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按立法院政黨比例選出」之規定違憲,並設定落日條款,該等條文至遲將於2008年12月31日失效。7月24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對釋字第613號解釋作出回應,表示第一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將會與本屆立法委員同時卸任,並籲立法院儘速完成修法工作。
  • 2007年12月20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
  • 2012年8月1日,通傳會新組織架構實施。

組織

位於台北市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濟南路辦公室
  • 主任委員
    • 副主任委員
      • 委員5人
        • 主任秘書
        • 參事
        • 技監
幕僚單位
  • 秘書室
  • 人事室
  • 會計室
  • 政風室
業務單位
  • 綜合規劃處
  • 通訊營管處
  • 傳播營管處
  • 資源技術處
  • 內容事務處
  • 法律事務處
附屬機關
  • 北區監理處
  • 中區監理處
  • 南區監理處

 歷屆委員、主任委員

最早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遴選方法是依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採用「政黨比例制」,但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認定該制度違憲,指出立法者雖然可以對組織的任命方法作出指定,以確保組織地位超黨派,但通傳會既然在五權之中歸屬行政(中華民國沒有政府機關屬於一府五院之外),施以制衡之手段不能完全剝奪行政院的實質人事任命權,保持行政一體。而且,系爭組成條款不單以不能令組織超黨派的獨立機關,而且更讓立法院主要黨派所控制,法定限制不符合立法意圖,有違比例原則

第四條2007年修正為:委員人數七人,任期仿照大法官,採取「交叉制」,任期四年,可無限制連任;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委員任滿三個月前,行政院與立法院應依照程序任命新任委員,政黨比例為1/2。第四屆後主委與副主委,改由行政院長提名人選時,指定產生;委員若有違法或失職行為行政院長得予免職,以及依法任用的公務員得被提名。

第一屆

[1][2][3] 第一屆任期:2006年2月22日—2008年8月1日

第二屆

第二屆任期:2008年8月1日—2010年7月31日

第三屆

第三屆任期:2010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

新任者(任期:2010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
續任者(任期:2008年8月1日—2012年7月31日)
  • 陳正倉 (副主任委員)
  • 翁曉玲
  • 鍾起惠
  • 劉崇堅

第四屆

第四屆任期:2012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

新任者(任期:2012年8月1日—2016年7月31日)
續任者(任期:2010年8月1日—2014年7月31日)
  • 魏學文
  • 劉崇堅

爭議事件

違憲爭議

最早的《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的委員遴選方法,採用「政黨比例制」(俗稱「系爭」),立法院主要政黨主張為防止執政黨假藉「行政院提名」的名義壟斷提名權;否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將與行政院新聞局無異,淪為行政院的下屬機關而非獨立機關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3號》認定該制度違憲,指出立法者雖然可以對組織的任命方法作出指定,以確保組織地位超黨派,但通傳會既然在五權之中歸屬行政(中華民國沒有政府機關屬於一府五院之外),施以制衡之手段不能完全剝奪行政院的實質人事任命權,保持行政一體。而且,系爭組成條款不單以不能令組織超黨派的獨立機關,而且更讓立法院主要黨派所控制,法定限制不符合立法意圖,有違比例原則

國立高雄大學政治法律系助理教授廖義銘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立法時,民主進步黨與行政院皆強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獨立機關,《行政院組織法》定義的行政院下屬機關並不包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因此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不是行政院的下屬機關,行政院不能撤銷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決議[6]。但該說法與「憲法位階高於一般法律」原則有衝突,因為政府部門不能離開「一府五院」,超府院的部門明顯違憲,而通傳會不直屬司法院、監察院、考試院,直屬立法院又不得享有行政權力,因此即使是獨立機關也必需遵守憲法,有所依屬。

2007年12月立法院院長王金平成功說服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放棄政黨比例制,使《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修正案得以通過。修正後之第四條規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人數減為七人,任期仿照大法官,採取「交叉制」,由三年延長為四年,任期滿後可無限制連任;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由行政院長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任滿三個月前,行政院與立法院應依照程序任命新任委員。這是台灣團結聯盟提案的版本。

2007年12月20日上午,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於經過「黨團會議」討論後,不再堅持原主張,使該項修正案通過。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同時要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同意權應由第七屆立法委員就職後才行使,此於朝野協商時達成共識,列入該項修正案。同日,立法院三讀通過該項修正案。[7][8]《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違憲之事才得到補正。

委員移送監察院

2007年4月9日,行政院以「任用親友擔任公務車駕駛」為由,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吳忠吉劉孔中停職並移送監察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主委蘇永欽、副主委劉宗德亦遭書面申誡。

行政院告通傳會

2007年6月27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條件審查通過中國廣播公司股權及經營權移轉予趙少康行政院新聞局局長謝志偉指責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圖利」趙少康及中國國民黨。行政院將下屬獨立機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五名審議委員依圖利罪移送法辦,謝志偉與行政院政務委員許志雄遭趙少康控告「加重誹謗」、「洩密」等罪。

主委、副主委的產生方式

第一至第三屆主委由委員互選產生,但第四屆已由行政院長提名時指定。對於《NCC組織法》修法,改變主委產生方式,包括陳正倉、鍾起惠、翁曉玲等3名委員主張主委、副主委應由委員互選;但主委蘇蘅、張時中、魏學文及劉崇堅等4委員則同意由政院任命。陳正倉等3位委員還發表不同意見書,認為獨立機關若喪失獨立性,公正性會被質疑,由行政院長任命主委、副主委,時任執政黨就有機會透過監理媒體的獨立機關來影響媒體。[9]民主進步黨立委管碧玲質疑,過去NCC主委是委員互推,較具獨立性,現在主委由行政院長指定對獨立性確有損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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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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