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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之《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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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之《国际新闻道德信条》草案


(联合国新闻自由小组委员会,经过五次讨论制订)

 

序言:新闻及出版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是《联合国宪章》及《世界人权宣言》中所尊崇与宣示的所有自由权利的试金石;因此,和平的增进与维护,必须靠新闻及出版自由。

    当报业及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经常自动努力保持最高度的责任感,切实履行道德义务、忠于事实,以及在报道、说明和解释事实中追求真理时,这项自由将获得更好的保障。

   因此,这一国际道德信条,对所有从事新闻及消息采访、传递、发行和评论的人,以及对从事文字、语言,或任何其他表达方法,描述当前事件的人而言,可作为职业行为的标准。

 

     第一条:报业以所有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应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他们应当尽可能查证所有的消息内容,不应任何曲解事实,也不能故意删除任何重要的事实。


    第二条:职业行为的崇高标准,是要求献身于公共利益。谋求个人便利以争取任何有违大众福利的私利,不论所持何种理由,均与这种职业行为不相符合。

    任意中伤、污蔑、诽谤和缺乏根据的指控,都是严重的职业罪恶;抄袭剽窃的行为亦然。

    对公众忠实,是优良新闻事业的基础。任何消息发表之后,如果发现严重错误,应立刻自动更正。谣言和未经证实的消息,应加指明,并作正当的处理。

    第三条:惟有符合职业原则和尊严的任务,才能指派给报业及其他新闻媒介的工作人员,以及参加新闻事业的经济与商业活动人员承担。

    发表任何消息或评论的人,应对其所发表的内容负完全责任——除非在发表时已明白[1]否认这种责任。


    个人的名誉应予以尊重,有关个人私生活的消息与评论,可能损及个人名誉时,并非有助于公共利益,而仅仅是迎合公众好奇心理者,则不应该发表。如果对个人的名誉或道德人格提出指控时,应当给予答辩的机会。


    关于消息来源,应慎重处理。对暗中透露的事件,应当保守职业秘密;这项特权经常可在法律的范围内,作最大限度的运用。


     第四条:描述及评论另外一个国家事件的人,有责任获得有关这个国家的必需知识,确保自己作出正确公正的报道和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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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青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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