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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信息自由法

标签: 美国信息自由法、开放、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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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简称FOIA,也译作情报自由法、美国信息自由法案,台湾译作资讯自由法)是美国关于联邦政府信息公开化的行政法规,颁布于1967年。

细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有关信息自由的最重要的法律是《信息自由法》,它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完善的信息自由保护与限制的法律。

1966 年7 月4 日,约翰逊总统签署了第一个《美国信息自由法》(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r the United States,FOIA) ,翌年生效。
1974 年和1976 年美国又颁布了《隐私权法》和《阳光下的政府法》,从而建立了行政信息公开的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美国信息自由法》第522 条规定了“公共信
息、机构规则、意见、命令、记录和程序”,指出“每一机构应当依照下述规定,使公众可以利用信息”。但接着规定: “本条不适用于下列事项: (1) ①根据总统的行政命令规定的准则,明确地核准了为了国防或外交利益必须保守的秘密,并且②在实际上已正确地按照总统的此项行政命令纳入保密范围的。(2)完全属于机构内部的人事规则和惯例的。(3) 法律明确地准许免予透露的,但是此项法律: ①必须规定该事项对公众不公开而无自由斟酌决定权; 或者②规定不得公开的特定的准则或者指出关于不得公开事项的特定类型。(4) 商业秘密以及从第三人获得的、特许的商业或金融保密信息。(5) 除了与该机构进行诉讼的机构之外,其他当事人依照法律不能利用的机构之间或机构内部的备忘录或函件。(6) 如果透露会构成明显不正当地侵犯个人隐私和医疗档案材料或类似的档案材料。(7) 为执法而搜集的调查记录,但只限于如果提出此项记录就会发生下述情况: ①干扰执法程序; ②剥夺一个人受公平审判或者公正裁决的权利; ③构成对个人隐私权的不正当的侵犯; ④在刑事执法机关刑事调查过程中搜集情况的记录中,或者在一个机构进行合法的关于国家安全情报的调查中,透露由秘密来源提供的秘密信息;⑤透露调查的技术和程序或者来源; ⑥危害执法人员的生命或者身体安全。(8) 由负责管理、监督金融的机构所准备的,或代替此类机构、或其使用的检查报告书、经营报告书、情况报告书上记载的事项,或者与这类报告书有关的事项。(9) 关于油井的,包括地图在内的地理学和地球物理学的信息和资料。”政府信息的公开与保密,在美国曾经也是一个纠缠不清的问题。在《信息自由法》颁布以前,最突出的问题是行政机关通过主张行政特权( 主要包括国家安全、法律规定的保密、行政机关内部的意见等) ,而拒绝提供政府信息,法律也不承认公民有知情权。

美国《信息自由法》( b) 条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府可以不予公开该信息: (1)涉及国防或外交政策的国家安全机密资料; (2) 纯粹涉及机构内部人事规则与惯例的资料; (3) 其他法律规定豁免公开的资料; (4) 受到法律特权保护或保密的贸易机密、商业信息和财务信息; (5) 政府机构内部或政府机构之间的备忘录或信件; (6) 一旦公开将使个人隐私遭到明显不正当侵害的人事、医疗和类似资料; (7) 为执法目的而汇集的档案或信息; (8) 金融监管机构在监管过程中的报告; (9) 涉及矿井的地质与地球物理信息与数据(包括地图) 。

部分历程编辑本段回目录

 

前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前美国总统比尔.克林顿

 1996年10月2日,比尔.克林顿总统签署了《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修正案的目的在于改善公众获取政府机构信息的途径,并要求政府机构提供信息需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修正案》还要求政府机构按照要求提供任何形式和任何格式的记录。

美国总统奥巴马美国总统奥巴马

2009年,奥巴马总统上任后立即采取行动之一是在1月21日发布备忘录指出:“《信息自由法》应以一个明确的观念为前提:只要存在疑虑,即须公诸于众。”

3月19号,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向联邦政府机构发布执行《信息自由法》的综合指导原则,指示各部门无论何时都需尽可能酌情开放要求查阅的全部或部分信息,不能只因为有合法规避的可能而拒绝提供信息。

 

重要意义

《信息自由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民众在获得行政情报方面的权利和行政机关在向民众提供行政情报方面的义务:

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原则上向所有的人开放,但是有九类政府情报可免于公开;

公民可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阅、索取复印件的申请;

政府机构则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情报咨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

公民在查询情报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

这项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司法部门处理有关申请和诉讼的时效。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信息自由法》是美国人民争取新闻出版自由斗争的重要成果之一。该法律虽然是面对一般公民的,实际上真正查阅资料的是记者,他们有了更大的采访权利。

1981年第1期《法学译丛》,潘汉典译,(美国)情报自由法。

参见

http://zh.wikipedia.org/wiki/%E9%99%BD%E5%85%89%E6%B3%95%E6%A1%88

http://zh.wikipedia.org/wiki/%E7%BE%8E%E5%9C%8B%E6%84%9B%E5%9C%8B%E8%80%85%E6%B3%95%E6%A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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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美霞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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