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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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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新闻道德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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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西方产业革命后,新闻传播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同时也出现了相互矛盾、相互干扰以及不守信用、不择手段等不良现象。为了调整新闻传播活动中各有关方面的关系,一些新闻机构、团体分别制订《记者守则》、《报业信条》、《新闻伦理纲领》等作为新闻工作者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准则。1874年瑞典政论家俱乐部成立后订有职业守则,作为各报行为指导纲领。1923年美国报纸编辑人协会制订的《新闻规约》,是西方第1 个由新闻同业制订的自律规约。1954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草拟《国际新闻道德规约》,由联合国转发各国记者协会参照执行。新闻道德的范围从报业扩展到广播、电视等整个新闻事业。
   

内容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草拟,1954年由联合国大会转给各国新闻记者协会参照遵行。
规约内容为:(一)不得歪曲或隐瞒事实;(二)不得自私、攻讦、诽谤、抄袭,不得认谣言当作事实,凡记载不确而损失名誉者,必须立即更正;(三)不得为满足读者的好奇心而涉及私人秘密;(四)若报道一个国家的状况,须先对这个国家有充分的认识,才能达到公正的程度;(五)道德规约应由各国报人遵守,不是由各国政府执行。

 

国际道德---International ethics

国际新闻 ——international news 

新闻道德——Journalistic ethics

 

 

中、美及联合国新闻道德准则若干文本之比较
 
      俗话说“家有家法、行有行规”,对于新闻一行,大多国家都有既成的道德规范和行为操守,对于这些准则,有些人认为是一种自我标榜,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这写准则与规范多少代表了这个国家对新闻的主流看法,而且这个国家的主流意识会认为:符合这些准则的行为和看法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以下我选取了中国、美国及联合国对新闻事业和新闻工作者所定行为规范的若干权威版本加以比较,我们多少可以看出中国对于新闻的概念和定位的特异性在何处。

所选文本
 中国——1991年制定1997年修订《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 联合国——《联合国国际新闻道德规约二则》、《记者行为原则宣言》  美国——《报人守则》(1911)、《报业信条》(1923)、《记者道德律》(1934)
 
文本分析
“新闻自由”字眼出现次数
 中国——0次 联合国——4次  美国——2次
“党”字出现次数
 中国——11次(不包括“中共中央”、“中(共)宣部”等字样) 联合国——0次  美国——0次
 
关于各种“主义”
 中国——19次(包括社会主义、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等等) 联合国——0次  美国——0次 关于“宣传”  中国——6次(均为应宣传XX或要宣传XX) 联合国——0次  美国——2次(意为“报纸若为任何的私人利益注意作宣传、将宣传材料在新闻版刊出……均有违反诚言之旨”)
  新闻事业及新闻工作者的定位及责任
  中国——中国新闻事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新闻工作者要坚决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基本方针、为人民服务、为全党和全国工作大局服务。在党的领导下,发挥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努力使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同群众见面,坚定地宣传、贯彻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不得利用自己掌握的舆论工具,宣传同中央决定相违背的内容。
  联合国——新闻及出版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对公众忠实,是优良新闻事业的基础新闻媒介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道德义务、忠于事实……尽一切努力,确保公众所接受的消息绝对正确
  美国——我们相信,新闻事业为神圣的职业。我们相信,新闻记者,只需写出心目中认为真实的事物。我们相信,对新闻的压制均属错误,除非为国家社会幸福而设想者。报纸对于公共利益必须尽职尽责,对于任何方面都不可接受委托与义务。这种不受约束的自由极为重要新闻记者的第一责任是报道正确的无偏见的事实,并展现在公众的面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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