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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美国在线隐私联盟O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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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在线隐私联盟的指引(OPA,online privacy alliances)2。美国在线隐私联盟是美国的一个产业联盟,它于1998年6月22日公布了它的在线隐私指引,该指引将适用于从网上收集的消费者个人可识别信息。根据该指引,OPA的成员公司同意采纳和执行张贴OPA的隐私政策,该政策规定了应全面的告知消费者网站的资料收集行为,包括:所收集信息的种类及其用途,是否向第三方披露该信息等。该联盟呼吁自我执行的机制,如为消费者提供某种程度救济的网络隐私认证计划(seal program 亦直译盖印计划)。OPA的指引被许多主要的隐私认证计划所采用,并将之作为它们自身的认证标准和加入认证的条件。OPA与隐私认证计划的不同之处在于:OPA只是一个制定政策建议的产业联盟,它本身并不监督成员的遵守情况,也不制裁违反指引的行为,它的作用仅在于为网络隐私的保护提供一个广为接受的范本。  

关于 OPA 指引的详细内容,参http://www.privacyalliance.org/resources/

机构历史:关于美国在线隐私保护的最新发展及其影响 

2000年5月22日,联邦贸易委员会通过了本年度关于消费者在线隐私的国会陈词,题为:在线隐私--在电子市场中的公平信息行为(online privacy-the fair information practice in the electronic market)10。
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尽管行业自律的努力取得了许多实质的进展,但是这种通过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在线隐私的制度缺乏执行机制,为了充分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以及树立公众对于电子商务的信心,需要国会就此制定立法。
该报告建议国会立法以保障网上消费者的最低的保护水平,并建立网上收集个人信息行为的起码标准。FTC建议该立法应当要求那些以消费者为导向的商业网站在网上收集消费者的个人可识别信息的时候,应当遵从四项被广泛接受的公平信息行为原则,即告知、选择、查阅和安全原则。
FTC作出该报告是基于该委员会在2000年度对于消费者在线隐私保护状况的抽样调查得出的结论。在该调查分为两组:一为根据访问人数从所有站点中随机抽取的350个网站;一为100个美国最为流行的商业网站(most popular commercial sites)。调查结果显示,在随机样本的站点中只有20%的站点执行了四项公平信息行为原则,在流行站点样本中有42%执行了该四项原则。而最关键的告知和选择原则,在随机样本中也只有41%的执行概率,在流行样本中是60%。
对于目前最有效的行业自律形式,在线隐私认证计划(online privacy seal program)的执行情况,随机样本中只有8%、流行样本中只有45%的站点显示有隐私认证标志。(关于隐私认识计划的问题可参见笔者课题报告第2节)
鉴于以上情况,报告认为单纯的自律努力不能保证在线市场的整体会仿效由产业领导人所采纳的隐私保护标准。故委员会认为只有立法规制和行业自律相结合方能使电子商务充分发挥其潜力,并由此树立消费者参与电子市场的信心。联邦贸易委员会5个委员以3票对2票的简单多数通过了该报告。
从该报告的显示来看,与本文的结论是一样的:即单纯的行业自律不能实现对于个人在线隐私的有效保护,应当由立法规定一些有关在线隐私保护的最低标准,而行业自律则在如何将该标准适用于本行业的具体情况时发挥细化的作用,而二者之间的连接即安全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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