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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

标签: 网络恶搞定义 网络恶搞的案例 网络恶搞方式 网络恶搞的原因 网络恶搞的影响 网络恶搞应对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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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演讲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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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网络恶搞?编辑本段回目录

我们可以把恶搞形而上之到文化的层面。 
 就是通过网络传播的形式,恶意搞笑或者搞怪,目标通常是一些经典的东西.
比如胡戈<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就属于网络恶搞,对象是陈慨歌的<无极>,好多同人文也都是恶搞类型的.

网络恶搞的案例编辑本段回目录

 “恶搞”这个词从什么时候开始流行?这个恐怕难以细查,目前的《现代汉语词典》也没有收入该词。按照一般的理解,它有着“夸张”、“解构”、“戏仿”等含义。网络上的恶搞,胡戈和“馒头”并非第一个,下面是较为出名的一些恶搞事件。
  小胖摇身一变成“角斗士”很陶醉VS很受伤
  典型案例:罗永浩、小胖
  罗永浩:自称由诗人沦为一名教师,高中没毕业就在新东方当上了英语老师。他的学生把他特立独行的讲课录音传播到网络上,引起巨大轰动。

  小胖:照片传到网上后,被无数精通图片修改技术的人改得千变万化、千差万别、千奇百怪,一时间各路大片的海报都出了小胖改编版。当然,这种搞怪方式也受到了一些人的批评。
  商业运作VS网友炒作
  典型案例:E欣欣、后舍男生
  E欣欣:一个真正属于E时代的明星。舞台、影视剧、漫画书、游戏、电脑软件……E欣欣的身影无处不在。在商业策划下,E欣欣是“八位一体”的全栖娱乐明星。
  后舍男生:靠给“后街男孩”的歌曲配上搞笑视频,两位美术学院雕塑系男生莫名其妙地一炮而红,每部新作都被追捧。近来他们已经修成正果,与某著名娱乐公司签约。
  体育名嘴VS著名球星
  典型案例:《韩乔生语录》、《李毅大帝本纪》
  《韩乔生语录》:鉴于韩乔生在体育节目解说时的一贯表现,网友们热心地为他编撰了一本《韩乔生语录》。根据广大球迷总结出的“韩氏定律”,韩乔生在解说比赛时,眼睛里看着球员A,脑子里想起了球员B,嘴里说着球员C,实际指的是球员D,观众听后以为是球员E。
  《李毅大帝本纪》:迟尚斌被深圳队解除职务后,处于“球霸”疑云旋涡中的李毅被放在了全国球迷的对立面上。不知何方高人创作了《李毅大帝本纪》一文,迅速在网络上流传,同时流传的还有五花八门被移植到李毅头上的笑话。
  《大话三国》系列FLASH网络动画VS网络歌曲
  典型案例:《大话三国》、《大学自习室》
  《大话三国》:明显受到周星驰代表作《大话西游》的影响,以现代元素为题材的Flash动画,将家喻户晓的三国历史人物变成幽默可爱的造型,配上无厘头的对白,演绎出与原著大不一样的有趣故事。
  《大学自习室》:完全原创,以时髦搞笑的方言RAP,对大学生的精神状态和学习环境作了讽刺。作者目前在某戏曲学院读研究生。

链接:什么是恶搞文化 编辑本段回目录

  “恶搞”文化(Kuso)最初由日本游戏界传入台湾,再经由网络传到香港、继而全中国,成为一种经典的网络次文化。这种借助于网络无可比拟的自由传播性和民众参与性,形成了一种以爆笑、搞怪、恶作剧为主要特征的另类创作风格。
  恶搞文化的流行显示着现代社会中人们广泛的娱乐需求。人们抱着娱乐、消遣的心态,选择网络这个既方便快捷又能迅速传播的平台来抒发情感,他们在带给别人快乐的同时,自己也陶醉其中。
  恶搞文化实例
  1、金草莓奖:一个模仿奥斯卡金像奖,为垃圾电影有出头一天的奖项。
  2、搞笑诺贝尔奖:模仿诺贝尔奖,颁奖给无法重做亦不应被重现的科学研究。
  3、达尔文奖:表彰通过奇异手法将自己消灭或失去生殖能力的倒霉蛋。
  4、奥运吉祥物福娃被香港和日本的网民恶搞成为福娃战队。
  5、央视春晚节目《千手观音》被各类人士改编成各种版本。
  6、著名导演陈凯歌的热门电影《无极》被网友改编成《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

网络恶搞方式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图片恶搞 通过图像处理软件修改、拼接数码图片,达到搞笑的效果。其中最常见的是换头术,不经意侧目一瞥的“网络小胖”就是经过这类恶搞的“代表作”,原图无意中被人拍了下来,而且被传到了网上。这下惨了,他的头像被世界各地的好事者安插在各种各样的图片中,包括《泰坦尼克号》、《魔戒》、《兄弟连》、《勇敢的心》等大片剧照上。


  二、声音恶搞 有的是篡改歌词把一些流行歌曲重新填词,有的还像模像样找人重新翻唱,制作成搞笑版的新曲目。《吉祥三宝》脍炙人口,其恶搞版目前至少已有20多个;还比如“馒头无极版”、黄健翔激情解说事件被“恶搞”为各种方言版。
  

三、视频恶搞 此种恶搞非一般网友所能为,需要具有导演、编剧水平,还要具有相当的视频图像处理能力。此类恶搞影响最大的非《馒头血案》莫属,作者巧妙地把《无极》片段与央视《法制在线》节目片段结合起来重新剪辑,再找来《MATRIX》主题曲、张宇的《月亮惹的祸》等做背景音乐,制作十分用心。其创意让人叫绝。最近的《夜宴》也正在经历恶搞了一把的过程。

网络恶搞的原因编辑本段回目录

KUSO在日文原本是「可恶」的意思,通常也拿来当成 骂人的口头禅。
做动词时,意思是不够善良的“恶搞”,就是往死里整的意思;做形容词或副词时,是含义中性的“某事物或某行为非常搞笑,属于笑死人不偿命一类”
Kuso是一种文化
追溯源头,任何一种冒“文化”之名的东西,都应能找到其母体,Kuso也不例外。总结起来,有几个关键词:无厘头、戏仿、ACG、网络。
Kuso的发展
Kuso被广泛地当做恶搞、好笑的代名词。它的雏形大约形成在三四年前,那时,香港或台湾的E青们常在网络的论坛或留言中大量使用周星弛影片或香港、日本武打动漫画书中的经典对白或特定词汇,例如用“折凳”表示最强武器,“未够班”形容能力不足,或是依据某部“经典作品”,利用无厘头、戏仿等手段创作出一些搞笑故事或恶作剧行为在网上传播。对于 “正宗的Kuso族”而言,Kuso文化就是在香港动漫、日本ACG等领域之内取材,通过带有距离感的文字、语法去创作一种特定的恶搞、爆笑作品。
Kuso早期的形式只限于文字,而随着越来越多的人接受这种网络“恶搞”,Kuso之风迅速蔓延扩展开,像我们几乎每天都可能收到的那种搞笑短信就可以说是一种Kuso文化的外延派生品。
Kuso文化也越来越被那些以青少年为消费群体的商家所关注。像PCHOME网站,在开辟了“就是爱搞怪”贴图区后,最近还举办了“搞怪贴图大赛”;而可口可乐也举办了搞笑歌舞比赛这样的Kuso推广活动。
为什么去Kuso
Kuso是二十岁上下的这一代人,用自己的文化方式,颠覆和愚弄老一辈的思想。现代社会给了年轻人太多的拘束与规范,年轻一代所受的无形压力比从前大,意志力却远没有过往几代人强。诸多压力在年轻一代的心头潜藏下来,势必会迫使他们找到一种最适合自己并且廉价、便捷的发泄方式。这就形成了Kuso文化,并且在此基础上,Kuso也成为一种标扬“个性”,吸引外界注意的简单而行之有效的手段。

网络恶搞的影响编辑本段回目录

网络恶搞冲击了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荣辱观,造成了人们尤其是青少年的思想混乱、道德失范,已经在社会上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恶搞现象泛滥,与部分网民行为失范、不加判断盲目跟风有关,与部分网站不顾社会效益,盲目追求经济效益的运作模式有关。
网络恶搞通过对原有文本的重新解构,改变原文本的叙事逻辑,建立新的文本,形成了完全异于母本的叙事格局。它依托于网络的特性和大众的接受心理,成为后现代大众文化的新阵地。这种新的文化形式在有效的约束体系下,对大众文化的繁荣会产生积极影响。

                   

“恶搞”是把双刃剑,“恶搞”应为“乐搞”编辑本段回目录

  1, 恶搞文化的发展,也在繁荣中显现出低俗化的倾向,在精品流传的同时,也有不少低级趣味的、甚至有违公众道德的恶搞视频在网络上蔓延,污染了网络环境和社会风气。
    2.当“恶搞”突破道德底线甚至违法,由通俗一步步变为庸俗又变为恶俗之后,会混淆青少年的价值观和审美观,对他们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不可低估。
   

网络恶搞应对之策编辑本段回目录

      要杜绝网络恶搞现象,需要进一步加强网络文化建设,提供更多更好的网络文化产品,需要网站、网民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大兴网络文明之风,净化网络环境,形成网站文明办网,网民文明上网的良好局面,营造共建共享的健康和谐的网上精神家园。

广电总局;恶搞也要领正

     当恶搞超越了某些界限的时候,也就到了它该被管制和约束的时候。最近有媒体报道,广电总局将于近期出台有关互联网视频的新管理条例,其内容主要是对视频网站“放任自流”的违规现象加强监管和查处,并促使这一新兴产业尽快纳入广电的管理体系

   ·网络视频短片须受监管

   2004年7月,广电总局曾经颁发《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即“39号令”),对包括互联网、手机、电视等不同终端在内的视频内容给予了诸多规定。
  “39号令”明文规定:“从事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应取得《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根据业务类别、接收终端、传输网络等项目分类核发《许可证》。而互联网企业得到的许可证数量并不多

  ·上市网络公司均可放视频

   在新的管理条例中,广电总局将适当放宽网络视频提供商的准入机制和资质认证。凡是搜狐、新浪、网易、腾讯、TOM等上市互联网公司,均被视为拥有开展视频服务的资格。那些未上市公司则视情况而定。其次,在获得了大网站的支持后,广电总局还将针对整个行业的违规行为展开严厉打击。通过这种方式,广电总局逐渐将互联网视频市场纳入自己的管理体系。目前,该条例处于征求意见阶段

  ·构成犯罪将追刑事责任

  “39号令”第17条还规定,有影视剧情节的网络短片,因其存在“向公众传播”的目的,同样需要获得广电总局颁发的相关许可证。

  据悉,若违反“39号令”规定,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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