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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融合的的定义回目录

       “媒介融合”是近几年出现的一个概念,在新技术的发展下,“媒介融合”的洪流无法阻挡,已经成为一种无所不在、影响巨大的现象。本文对“媒介融合”的概念进行简单的梳理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意见;并在一些学者分类的基础上,将“媒介融合”分成组织融合、资本融合、传播手段融合和媒介形态融合四个阶段。
  “媒介融合”( Media Convergence)这一概念最早由美国马萨诸塞州理工大学的浦尔教授提出,其本意是指各种媒介呈现出多功能一体化的趋势,这种关于媒介融合的想象更多的集中于将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介融合在一起;
  美国新闻学会媒介研究中心主任Andrew Nachison 将“融合媒介”定义为“印刷的、音频的、视频的、互动性数字媒体组织之间的战略的、操作的、文化的联盟”,他强调的“媒介融合”更多是指各个媒介之间的合作和联盟。
  在西方新闻学界,在“媒介融合”这个概念上,经常用Journalism代替Media,其实两者的意思差别并不大,因为在西方,Journalism 是指整个“新闻业”,因此“媒介融合”和“新闻业融合”是可以互换的两个概念。要理解“媒介融合”这个概念,界定其指向范围,我们首先看看其英文单词Convergence,根据《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有两个意思:
  第一,线条、运动物体会于一点,向一点会合、聚集;
  第二,两种事物相似或者相同(用于比喻义)。

 

媒介融合的历史回目录

  技术背景、消费者背景和产业背景共同促进或制约着媒介融合的广度和深度。
  1、决定什么是可能的——媒介融合的技术背景
  无论是数字摄像机、非线编辑、数字压缩、数字分配矩阵、节目复用、数字微波、数字调制解调技术,还是数字机顶盒、数字视频存储器、数字视频/音频接收器,都广泛地运用于媒介内容制作、播出分配、传输及接收等各个核心环节。技术力量改变着媒介的现有特征。以广播为例,在数字技术的推动下,广播正由模拟转为数字,由单向传输为交互传播,由区域业务转为全国乃至全球业务。传统的单一属性(如平面媒体、音频媒体、视频媒体等)的媒介终端向视听多媒体终端进化;以往只有单一服务的网络(如电话网和有线电视网)可以不同程度地承担其他网络的职责;一直局限于特定业务的媒介组织也开始在政策的允许范围内尝试着拓展自己的业务范围。“能不能”的问题被技术一个个肃清,在这种状态下,消费者的想象力可以无限延伸,媒介产业组织的发展空间及市场机会也相应增长。
  2、决定什么是需要的——媒介融合的消费者背景
  是音频还是视频?是新闻还是综艺?是游戏还是商务?是点播还是广播?……媒介消费者的需求一直在变化,并且由单一转化为多元,由迎合转化为选择。
  一国的经济状况对消费者影响重大。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需要关注两个系数:一个是通过食品支出总额和家庭或个人消费支出总额之比体现消费者富裕程度的恩格尔系数,另一个是基于对分配平等程度的判断反映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恩格尔系数逐年降低,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04年,我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37.7%,根据联合国粮农组织提出的标准,这一数字说明我国居民生活水平已接近富裕。然而,不可忽视的是,我国的基尼系数却年年增高——1990年为0.343,1995年为0.389,2000年为0.417,2004年为0.458,已远大于0.3-0.4之间的相对合理范畴,这表明我国居民的贫富差距过大。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者可用于食物之外的消费相应增加;贫富差距扩大,则引发社会阶层的碎片。
  具体到传媒领域,一方面,收入、文化及适应力的差异使消费者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和消费理念不再趋同。黄升民教授认为社会阶层的碎片“使原有的社会阶层经由社会观念达到集体行动的逻辑发生了某种断裂,社会观念的利益化和个性化倾向明显”,传媒的“大众时代”正过渡为“分众时代”。
  另一方面,消费者的角色由受众变成用户。在受众时代,媒介消费基本免费,媒介传播只是单向的点对面方式,并且媒介传播的内容较少,媒介经营重视收视率、收听率或覆盖率。到了用户时代,媒介消费者则按需缴费,通过媒介平台与运营商、内容商以及其它组织,消费者充分互动,实现点对点的传播。当然,这些需要海量的内容作支持,媒介的经营开始重视用户的争夺及对用户价值的深度挖掘。
  3、决定什么是允许的——媒介融合的产业背景
  媒介融合涉及广播、电视、电影产业、信息通信产业、电子制造产业、出版产业等多个产业,各个产业的规模、组织、市场结构及组织的市场行为都在不同的层面促进或制约着媒介融合的范围和程度。目前对媒介融合影响最大的分别是广播电视产业和电信产业。这两个产业控制着庞大的信息内容、传输网络及受众和用户,媒介融合“无处不在”、“无所不能”的特性需要在业务、网络等领域冲破上述产业间的壁垒。针对媒介融合的趋势,各国为了市场的有效竞争及产业的更加繁荣,纷纷制定、出台或修改广播及电信法规和政策。
  美国首先于1996年颁布《电信法》,放宽了对广播电台、电视台所有制的限定,并打破对媒介种类的限制和隔绝,允许电话公司参与有线电视市场的节目竞争。接着欧盟于1997年发布《迈向信息社会之路》,规定不同的网络平台都能一同传送电话信息、电视信息和电脑信息和数据,认为网络融合不仅是不同技术的融合,而且是不同业务(包括各种电信、电视、广播和电脑图像及文本数据业务,以及交互型多媒体业务)的融合,这种融合可以让用户通过地面广播网、卫星网、电缆网和宽带电话线(如ADSL)享用各种宽带数字业务。2003年7月,英国议会通过《英国通信法》,设立了由先前的电信管制局、独立电视委员会、广播管制局、BSC广播标准委员会和无线通信管制局5家合并而成的通信管制局OFCOM,管制方式从分裂变为统一,改变了广播电视行业单向进入电信行业的传统格局。2004年4月,韩国国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播法》,允许进行卫星数字多媒体广播,电信公司韩国SK电讯通过开展卫星DMB业务进入广播领域。
  在我国,虽然目前75号文件明文禁止广电和电信的互相渗透,但媒介融合的潮流不可阻挡,在IP电视、手机电视等业务上,不少企业已经在不抵触政策的前提下,做了一些试验和探索。利于媒介融合的政策有待出台,因为这些政策在保证技术顺畅过渡,为革新创造机会,设定正确的协作标准,有效引导市场走向,以及通过影响市场结构使资源合理配置等方面对媒介融合起着关键作用。

 

媒介融合的理论回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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