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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的社会伦理冲突
    广告工具性的营销功能,与社会性的经济,文化功能,都好比一把双刃剑,有积极的影响,也有消极的影响,在社会文化的层面甚至消极影响大于积极影响。为制约广告的种种消极影响与负面效用,尽量减少广告的社会成本,社会为此作出对广告的种种法制规范,力求规范广告的行为,强制广告必须服从社会的意志,必须维护和巩固现存的社会秩序,至少是不能削弱和破坏现存的社会制度。

      问题在于,任何完备的法律体系都有其盲点,都有其适应范围和限制力量的局限。广告能够避免与社会的法律冲突,却难以完全避免与社会的道德伦理冲突。这一方面是由于广告与生俱来的天性所致,一方面又是由于人们对广告运用的利益驱使。

        广告在履行其销售促进功能时,是不可能不尽量避免与社会法律的冲突的,但由于受商业利益的驱使,却经常造成与社会道德伦理的冲突。而避免广告与社会道德伦理冲突最有效的办法,与其说是来自社会的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不如说来自社会的道德约束和广告传播者的自律。

      在具体的广告运作中,广告传播者常面临伦理的困惑与选择,因此,建立符合社会责任原则的道德伦理标准很有必要。如果广告由“伦理困惑”走向“道德沦丧”,那就不是社会不能容纳广告,而是广告自我走向衰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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