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湾,行政院新闻局依据《电影片分级处理办法》第2条将经检查核定准演之电影片分为下列4级,有行政命令效力:
行政院新闻局(简称新闻局)为前中华民国行政院所属之部会级机关,成立于1947年5月2日,后随着政府迁台而有多次的缩编与恢复。其主要负责行政院的公共关系、政策宣传、形象推广、政府发言等工作,因而有“政府化妆师”之别称;除此之外,并负有协助大众传播产业发展的任务。为配合行政院组织调整,新闻局于2012年5月20日裁撤,改为在行政院本部内设置发言人室。http://www.ex-gio.org/
1988年1月1日仅分为限制级及普遍级,同年6月8日修正增加辅导级。保护级是1994年4月1日增加的级别。
1999年,行政院新闻局依据《电视节目分级处理办法》实行的电视分级制度也是以此方式作为分级。2004年行政院新闻局发布的《出版品及录影节目带分级办法》也用类似方式分级。
近年来,台湾电视节目对于保护级、辅导级、限制级的播出限制和要求正日益减少,除了需要在节目播出时注明级别外,一些之前被定为保护级的节目也趋向于重新作为普遍级播出。
分级制度的出现是为了青少年发展教育,以便区分其等级和适宜度。起到指导看片的作用。
一. 对电影业而言,分级有利于制作者开拓广阔的制作空间,激发创作尽情与智慧,放飞思想的自由。同样可以避免因不合理的审查删减造成的经济浪费与艺术损失。分级制有利于电影更完整更全面地展现其精神捐髓。
二. 对观众而言,分级制有明确地判断标准,选择适合自己的电影。大众文化不等同于电影的大众化,每一部电影都有其特定的观众群,它需要北人们认可与接受,更需要被谨慎的人欣赏,这是电影艺术的价值。分级制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观众的精神娱乐需求。
三. 对社会而言,分级制有利于文化的传播。同时明确规定出不适合未成年人的电影并严格按制度执行,保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避免某些商家以一句“少儿不易”为幌子招徕观众却不禁止未成年人的进入。 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分级制有可能造成成人电影的大量出现,与盗版的猖獗,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一条制度一条法令无论多么完善都不可能完美无缺,因此需要构筑一整套的法律体系,并提高人民的法律意识,分级制度就是为了更加完善电影审查制,促进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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