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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报业评议会处理自杀新闻守则

标签: 香港报业 自杀报道 新闻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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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报业评议会处理自杀新闻守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一、创作背景编辑本段回目录

报评会成立至今收到多宗与自杀新闻有关的投诉,多由自杀者家属或公众人士投诉,指自杀报道刊登令人感到不安的死者照片、侵犯死者或其家属的私隐,或者披露过多自杀细节,担心容易引人模仿。为了提高新闻工作者报道自杀新闻的责任感,报评会为自杀新闻制定建议性守則,並且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里徵询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最后于2013年定稿及发布《处理自杀新闻守则》。

香港报业评议会主页

二、香港报业评议会编辑本段回目录

http://baike.baidu.com/view/2005956.htm?fr=aladdin


   

 成立背景

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于1999年8月发出有关传播媒界侵犯私隐行为及侵犯私隐的民事责任的两份咨询文件,建议设立保障私隐报业评议会,引起香港报业同仁和公众关注现时报章的报导中侵犯私隐的情况。[2]
1999年11月,香港报业公会倡议,由业界自律,筹组一个由报业人士和社会人士组成的独立评议会,对报章侵犯私隐的行为进行评议。结果,经过数月的业内咨询,十一家中英文报章、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及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决定成立香港报业评议会。2000年3月,香港报业评议会筹委会成立,李祖泽先生被推选为会议主席。
香港报业评议会筹委会随即积极邀请业界及公众人士支持及参加,筹募经费,研究评议会章程,处理投诉程序及则例等事项。经过一连串筹备及研究,香港报业评议会决定以担保有限公司形式注册,并于2000年6月23日取得香港公司注册处正式发出的公司注册证书。
香港报业评议会成立会议于2000 年7月25日举行,选出了首任正副主席及执行委员会,并通过采用由香港记者协会、香港新闻行政人员协会、香港新闻工作者联会及香港摄影记者协会共同制定的《新闻从业员专业操守守则》作为报评会专业守则基础。2000年 9 月1 日,香港报业评议会正式开始接受市民投诉
组织成员
主席及副主席
执行委员会
工作目标
维护新闻自由及业界的自律性
以中立的角色接受和处理公众对报章的投诉
提高公众对传媒的了解及其社会角色
现阶段,报评会只处理公众就报刊侵犯私隐、刊登色情淫亵、不雅或煽情的内容作出的投诉。

     基本原则

报章报道自杀新闻的手法,深受社会人士关注。我們认为,传媒应在公众利益、报道事实,与避免可能产生模仿、传染效应两者之间求取平衡。

传媒若以血腥照片、煽情內容、夸张的表述手法报道自杀事件,是有违新闻专业及道德操守,对公众及自杀者家属造成困扰与伤害。

三、报道手法编辑本段回目录

1.     编辑

 除非涉及公众利益或重大公众关注的事件,避免将自杀新闻刊于头版或者传媒网站首頁;

避免使用特大字体标题;

传媒网站避免在自杀新闻之间建立相关链接。反之,建议将自杀新闻链接到相关精神健康服务网站;

避免重刊过往的自杀个案;

处理知名人士案件更应特別小心,因为知名人士经常被大中市民,尤其是青少年常视为偶像或英雄,其自杀或自我伤害的行为容易令人模仿。

2.     报道內容

避免详述自杀方式、过程;

避免美化、感性化、英雄化自杀行为;

避免將自杀描述为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

 避免揣测自杀原因或将自杀原因简单化。

3.      相片

避免刊登血腥、暴力、恶心、不雅和色情的图片;

谨慎处理自杀者或现场相片,宜采用“打格仔”方式淡化;

不应以设计对白及情节描述自杀过程或前因后果;

避免以设计图片及动画去描述自杀过程或前因后果;

避免放大现场企图自杀相片,例如危处高楼或躍下之连环相片。

4.      尊重隐私

尊重自杀案件中事主家人的私隐,避免加添他们伤痛;

顾及死者亲友感受,避免过份追访,加重心理伤害。

教育及预防

报道时可考虑提及自杀的先兆,让人提高警觉,及时对有自杀倾向的人提供协助;

尽量提供解决方法及求助渠道,加入心理健康专家、社工、教师等专业人士意见;

尽量提供精神复康的资讯或其他辅导服务及联络方法,助受困者及其家人应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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