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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标签: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媒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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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简介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标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标识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英语Feder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FCC)是一个独立的美国联邦政府机构,美国国会法令所授权创立,并由国会领导。联邦通信委员会是由1934年通信法案所创立,取代了原先的联邦无线电委员会,并负责规定所有的非联邦政府机构的无线电频谱使用(包括无线电电视广播),美国国内州际通信(包括固定电话网,卫星通信和有线通信)和所有从美国发起或在美国终结的国际通信。同时,委员会也是影响美国通信政策的一个重要因素。联邦通信委员会的权限涉及美国的50个州和华盛顿特区

概要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徽章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徽章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成立于1934年6月19日,其前身机构为联邦无线电委员FRC)。隶属于美国联邦政府之独立机构。雇员1898人。授权法源:《1934年通信法案》,《1996年美国电信法案》。

机构组织与各部门职能编辑本段回目录

       

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委员是由美国总统所指定并为议员所确认。任期通常为5年。总统指定其中一名委员为委员会主席。委员中属于同一个党派的成员不得超过3名,并且委员中不得有人与委员会相关商业机构有任何经济利益关系。作为委员会的首席执行官,主席代表常务董事对委员会进行管理并负行政责任。委员负责对所有的委员会的行为和活动进行监督,是员工和办公署的代表。现任的FCC主席是凯文·马丁,他的前任为迈克尔·鲍威尔。委员会其他成员分别为Deborah Taylor TateMichael CoppsJonathan Adelstein、和Robert M. McDowell

      

      办公署

    FCC办公署的主要责任为办理执照申请,处理投诉,展开调查,制定规章并提取意见。

   

消费者和政府事务处

      消费者和政府事务处(Consumer & Governmental Affairs Bureau)负责制定消费者的政策,是FCC的对外窗口,通过消费者中心来处理咨询及投诉。同时也与州政府及当地政府在应急预案和执行新技术等方面进行协调。

   

执行处

 

   执行处(Enforcement Bureau)负责执行1934年通信法案,FCC规定及命令和通信授权的条款。负责的主要方面包括消费者保护,地区竞争,公共安全和国土安全。

国际处

   国际处(International Bureau)负责国际间的通信政策,例如协调频率分配和轨道划分以便最小化美国执照在国际间的电磁干扰。同时,国际局也对FCC的规定进行检查,以保证FCC符合国际无线电规定和其他国际间的协议

媒体处

    媒体处(Media Bureau)发展,推荐并管理电子媒体的政策和执照。这些媒体包括美国本土的有线电视无线电视无线电广播。媒体处也处理直播卫星颁发执照之后的相关问题。

无线通信处

     无线通信处(Wireless Telecommunications Bureau)负责处理美国国内几乎所有FCC的无线通信的项目和政策。服务包括业余无线电蜂窝网络寻呼系统

公共及国土安全处

首要任务就是在任期内完成建立公共及国土安全处(Public Safety and Homeland Security Bureau),目前此部门正在建立中。

办公室

联邦通信委员会的办公室为办公署提供支持服务。虽说办公署和办公室都有其单独的责任,但在处理FCC事务方面他们通常都联合参与。

行政法法官办公室

 

行政法法官办公室行政法法官办公室(Office of Administrative Law Judges)服从委员会的命令,并负责展开审理。行政法法官是根据《管理程序条例》,负责审理期间的文档和证词,并对证人进行询问。在取证阶段的最后,法官会宣布一个初步决定,这个初步决定可以在委员会中被上诉。

通信商业机会办公室

 

工程和科技办公室
律师办公室
监察长办公室

立法事务办公室

 

立法事务办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Affairs)负责与美国国会的联络,为其提供熟知FCC规定的立法人员。立法事务办公室同时也为国会听证提供FCC的证词,对立法草案有关FCC负责的条例进行答复以及国会问讯。另外,立法事务办公室也负责与其他联邦机构,国家政府和地方政府联络。

 

常务董事办公室

媒体关系办公室
秘书办公室
战略规划和政策分析办公室

Workplace Diversity办公室
 

历史编辑本段回目录

     20世纪初无线广播的发展带来了一个重要的问题:无线电波虽然穿梭于无限空间中,但传输频率却是有限的。在有限的频率上,没有合理的规划,电波之间会产生相互干扰。20世纪20年代的美国广播兴起时,最先面临的就是这一问题。针对这一状况,1927年美国国会通过一项《无线电法》(Radio Act),政府据此组建了联邦无线电委员会(FRC),专门分配电台频率和审批营业执照。

      1934年,国会通过《通讯法》(Communication Act),联邦无线电委员会由此改组为“联邦通信委员会”。

 

影响编辑本段回目录

    根据美国联邦通讯法规相关部分 (CFR 47 部分)中规定,凡进入美国的电子类产品都需要进行电磁兼容认证(一些有关条款特别规定的产品除外),其中比较常见的认证方式有三种: Certification 、 DoC 、 Verification 。这三种产品的认证方式和程序有较大的差异,不同的产品可选择的认证方式在 FCC 中有相关的规定。其认证的严格程度递减。针对这三种认证, FCC 委员会对各试验室也有相关的要求。

     目前,美国已连续几年成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中美贸易额呈逐年上升趋势,因此对美出口不容小觑。美国的产品技术标准、进口法规的严谨堪称世界第一,了解美国市场准入规则将会帮助我国产品进一步打开美国市场。

 

参考文献编辑本段回目录

 1.01.12012 Budget Estimate FCC Budget Estimates. FCC

联络资讯编辑本段回目录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西南区12街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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