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学百科网 >>所属分类 >> 传播学理论   

信息自由法的演进

标签: 信息自由 行政情报

顶[0] 发表评论(1) 编辑词条
    
 
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
信息自由信息自由


 

 

 
 
 
 
 
 
 
 
 
 
 
信息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或在具体含义上与之密切相关的政府信息公开(disclose of government information)、知情权(the rights to know有学者也将其称之为得知权),除了是《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9条和《美洲人权公约》第13条、《公约》第10条承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外,还是近年来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纷纷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等在国内法层面予以保护和推进的宪法性权利。
 
 
目录

[显示全部]

《信息自由法的演进》的制定编辑本段回目录



瑞典瑞典

 
 
 
 
 
 
 
 
 
 
 
 
 
 
瑞典于1776年通过《信息自由法》,据说是第一个通过这类法律的国家。
今天,约有80个国家实施类似的信息自由法。
 
 
美国第四任总统美国第四任总统


 

 

 

 

 

 

 

 

 

1882年,美国第4任总统,《权利法案》(Bill of Rights)起草人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强调信息自由对于维护民主的重要意义。他在1822年的一封信中写道:“民治政府如不为大众洞开知情之门,或知情之途付诸阙如,终将以丑闻收场,或以悲剧告终,也可能两者兼而有之。知情将永远支配不知情; 真正当家作主之民众必须以知情赋予的力量武装自己。” 

 

美国国会众议院政府美国国会众议院政府


 

 

 

 

 

 

 

 

 

1955年11月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政府信息特别小组委员会(House Special Subcommittee on Government Information)开始就联邦政府机构公布信息的问题举行一系列听证会。人们最初对这项立法疑虑重重。不少政府官员认为,信息自由的观念要求实现公开透明,将限制他们传递敏感信息的工作,从而妨碍政府行使各种职能。

 

林登约翰逊林登约翰逊

 
 
 
 
 
 
 
 
 
 
 
 
 
 
1966年7月4日,林登•约翰逊(Lyndon B. Johnson) 总统签署了第一个《美国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r the United States,FOIA),翌年生效。1974
 
 

《信息自由法》的内容编辑本段回目录

《信息自由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民众在获得行政情报方面的权利和行政机关在向民众提供行政情报方面的义务:

联邦政府的记录和档案原则上向所有的人开放,但是有九类政府情报可免于公开;

公民可向任何一级政府机构提出查阅、索取复印件的申请;

政府机构则必须公布本部门的建制和本部门各级组织受理情报咨询、查找的程序、方法和项目,并提供信息分类索引;

公民在查询情报的要求被拒绝后,可以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并应得到法院的优先处理;

这项法律还规定了行政、司法部门处理有关申请和诉讼的时效。

 

 

《信息自由法》的主要原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1)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条原则的含义是,强调所有政府信息都必须公开,不公开的信息仅限于该法规定的9项免除公开的情况。(2)获得政府信息的权利人人平等,政府信息具有公共财产的性质,一切人具有同等享受的权利,不受申请人资格的限制。(3)政府对拒绝提供的信息负有举证责任,政府如果拒绝申请人所要求的文件,必须负责提供拒绝的理由。(4)政府机关拒绝提供信息时申请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获得司法救济,法院如认为行政机关拒绝提供的文件不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免除公开的信息,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公开申请人请求获得的信息。

 

 

 

 

 

 

《信息自由法》的效果编辑本段回目录

由于1966年制定的《信息自由法》在立法时存在一些局限和缺陷,在实践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因此,根据情况的变化,美国国会曾于1974年、1976年、1986年及1996年对《信息自由法》进行了重大修改,使之更趋完善。这部法律标志着美国政府第一次在成文法中保障了公民以个人名义取得政府信息的权利,这在美国历史上是一次革命,在世界行政的发展史上也是一个重要的里程碑。

 
 
 

《信息自由法》的影响力编辑本段回目录

 

法国:

1978年7月17日,法国通过了第78-753号“关于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关系的各种措施以及其他行政、社会和税收秩序规定的法律”,该法第一篇题为“自由获取行政文件”,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公民在自由获取行政文件方面享有信息权。

该法规定了公民有权获取的行政文件的范围、行政机关拒绝提供有关文件的例外情形、文件获取程序与法律救济,等等。其中,根据1978年的法律成立的“获取行政文件委员会”,是处理有关公民获得行政文件事务的专门机构,成为法国信息自由法律保护制度中独具特色的做法。

在欧洲国家中,法国对信息自由的法律保护历史悠久,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在大革命以前,自由接受和获取信息的观念就已经深入人心。法王路易十四曾有一句名言,他说“不了解情况的人无法避免做出错误地理性分析”。到了大革命时期,由于受到启蒙思想,特别是个人主义哲学思潮的影响,表达自由与信息自由之间被认为存在密不可分的联系,通过出版活动进行信息交流则是实现上述自由权利的唯一途径。这一思想最终体现在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十一条中,该条指出自由沟通与交流是人最珍贵的一项福祉,由此确立了表达自由的人权保障原则,同时,表达自由的内涵则包括了自由地获取和传播信息。由于1789年的《人权宣言》秉承一切公权力的存在只有在维护和促进个人权利与福祉的前提下才具有正当性的理念,《人权宣言》所宣告的表达自由以及信息自由应当包含这样的含义,即公民有权获得由公权力机构掌握的信息,从而将信息自由的内涵扩展为包括对知情权的保护。

 

欧盟:

 欧盟议会于1979年通过的第854号(1979)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和信息自由权”的建议草案,第一次为其成员国在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提供了立法原则。在此之后,欧盟分别与1981年11月25日和2002年2月21日两次通过决议,为成员国在信息自由方面的立法形式及内容提供了具体指导原则。

 

 

韩国:

1996年10月2日, 比尔•克林顿(Bill Clinton )总统签署了《电子信息自由法修正案》(Electronic 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Amendments)。《修正案》的目的在于改善公众获取政府机构信息的途径,并要求政府机构提供信息需遵守一定的时间限制。《修正案》还要求政府机构按照要求提供任何形式或任何格式的记录。

韩国政府于1996 年制定了《公共机构信息公开法》。

重要意义

 

 

日本:

日本国会于1999年5月7日通过、5月14日颁布的《关于行政机关拥有的信息公开的法律》(以下简称《行政信息公开法》)。

该法分为总则、行政文件的公开、行政复议等4章44条,对行政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申请、争议处理等做了具体规定。该法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目的在于以国民主权理念为基础,通过规定请求公开行政文件的权利等事项,使行政机关拥有的信息进一步公开化,使政府就其从事的各种活动对国民承担说明责任,同时有助于推进置于国民有效的理解和批评之下的公正的民主行政。”    

 

英国:

英国的《信息自由法》于2005年1月1日才得以正式生效,不仅落后于美国近40年,而且也远远落后于它的绝大部分旧殖民地,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等。

1911年《官方保密法》出台,深刻地影响英国整个立法进程。根据这个持续近一个世纪的法案,所有“基于皇家任命或协议之职位所获取的信息告知未经授权之他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并不惜动用刑法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极大遏制了英国公众寻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氧空间。

1992年选举时,工党和自由党都把承诺制定一部信息法案,作为为竞选加分的政治砝码,足见此时公众对信息公开立法的期待。

1993年,英国政府第一次公布《开放政府白皮书》,后来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获取政府信息操作规则》的重要前阵。

1999年6月,信息法草案进入议会程序,并由此经历了文本上的重大修改。议会辩论集中于立法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展开,包括:公共利益标准、执行性表决或投票的必要性、信息公开豁免和损害标准、经过调查程序的信息公开、环境问题、政府政策建议的颁布和公共事务的操作等等。最终,诞生了备受瞩目的《信息自由法》。由于法案被视为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获得成功的实施,由此经历从颁布到生效历时五年的准备期。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以操作规则和行动纲要为名的配套性规范,提前实行从而为《信息自由法》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德国:

2005年6月3日,《信息自由法》(Informationsfreiheitsgesetz) 由德国联邦议会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信息自由法》规定,任何德国公民都有权通过德国政府部门获得官方信息。该项保障信息自由的法案旨在进一步强化公民对政府机构工作的知情权。这也将加强政府工作的透明性,从而推动政府服务更贴近公民的需求。

    2005年《信息自由法》生效前,德国在联邦层面还没有对普遍的无条件获取国家信息权利的规定。1977年的《行政诉讼法》,只保障行政诉讼的直接参与者原则上具有查阅公文卷宗的权利;1994年之后的《环境信息法》等一些特别法,规定了人人都有获取环境等方面信息的权利。

    而《信息自由法》第1条第1款规定,保障任何人向联邦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获取信息的权利。这一规定对于德国人和外国人同样适用,不受居住地的约束。这一权利是无条件的,申请人不必证明其合法利益,申请人也不必是行政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或者参与方。同样,私法法人也享有该项权利。而且公民的该项信息权涉及联邦的所有行政管理机构,包括所有履行公法行政管理任务的联邦机构。也就是说,不但立法机构如联邦议会、联邦参议院和联邦宪法法院,即便自然人或者私法法人,只要受委托承担了公法的任务,就在该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信息自由法》是美国人民争取新闻出版自由斗争的重要成果之一。该法律虽然是面对一般公民的,实际上真正查阅资料的是记者,他们有了更大的采访权利。

 

 中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美国:

奥巴马(Obama)总统上任后立即采取的行动之一是在1月21日发布备忘录指出:“《信息自由法》应以一个明确的观念为前提:只要存在疑虑,即须公诸于众。”

    3月19日,美国司法部长埃里克•霍尔德(Eric Holder)向联邦政府机构发布执行《信息自由法》 的综合指导原则,指示各部门无论何时都需尽可能酌情开放要求查阅的全部或部分信息,不能只因为有合法规避的可能而拒绝提供信息。

  新的指导方针重新确立了“公开推定”原则是《信息自由法》的核心,重塑了公民及时获得信息的权利。霍尔德强调,公民拥有对政府活动的知情权,新的指导方针将保证公民在公开、透明的原则下获得信息。

  在给政府机构负责人的备忘录中,霍尔德提出了几点原则性意见:一是政府机构拒绝信息公开的理由不能仅仅是能够证明该信息属于《信息自由法》规定的例外情况;二是在认为某种信息不能完全公开的情况下,政府机构可以选择部分公开;三是实施《信息自由法》是每个机构和官员的责任,政府机构应建立一套有效的机制来确保信息公开;四是政府机构要更主动及时地公开信息,包括使用现代技术手段使公民了解政府工作,及时、系统和大量地将信息上网等。

  霍尔德提出的指导方针是基于奥巴马总统在此前发表的关于增加政府信息透明度的讲话的基础上作出的。奥巴马曾表示,要让美国进入一个“政府公开新时代”。他说:“政府机构应该意识到我们要站在寻求信息公开的一方,而不是相反的另一方……《信息自由法》也许是让我们的政府保持廉洁、透明和负责的最有力的武器。我希望政府所有成员执行的不是简单的《信息自由法》的书面文字,而且其真正内涵。”

 奥巴马还对自己提出了“信息公开新标准”。他说:“每当美国民众想知道一些我或前任总统不想公开的事情的时候,白宫必须就此向司法部长或白宫法律顾问咨询,由他们来决定是否符合法律。信息不会因为我说不公开而不被公开。只有独立的权威机构认定我不公开信息的要求符合宪法,信息才不会被公开。”

 

 

活动链接:

 美国的《信息自由法》与媒体

附件列表


您所在的用户组无法下载或查看附件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词条

上一篇美国战时新闻检查制度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0

收藏到:  

词条信息

张智超58
张智超58
书童
词条创建者 发短消息   
华华99
华华99
最近编辑者 发短消息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