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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信息自由法

标签: 公众获取权利、增强政府透明度、促进公平、民主、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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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编辑本段回目录

 

英国国旗英国国旗


英国的信息自由法于2005年1月1日才得以正式生效,不仅落后于美国近40年,而且也远远落后于它的绝
大部分旧殖民地,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等。

发展历程及意义编辑本段回目录

1911年“官方保密法”出台,深刻地影响英国整个立法进程。根据这个持续近一个世纪的法案,所有“基于皇家任命或协议之职位所获取的信息告知未经授权之他人”的行为,属于违法,并不惜动用刑法来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极大遏制了英国公众寻求政府信息公开的有氧空间。


1992年选举时,工党和自由党都把承诺制定一部信息法案,作为为竞选加分的政治砝码,足见此时公众
对信息公开立法的期待。


1993年,英国政府第一次公布 开放政府白皮书,后来成为具有法律效力的获取政府信息操作规则的重要
前阵。


1997年2月,英国政府就提议信息自由法案而发布了题为“你有权知道”的白皮书。截至1998年1月28日
,有550多人就此白皮书作出了反馈。

1999年5月24日,该法的草案作为征询意见的一部分而公诸于世。
该法案意在取代此前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修订了1998年的数据保护法和1958年的公共档案法。1999年6月,信息法草案进入议会程序,并由此经历了文本上的重大修改。议会辩论集中于立法中的几个焦点问题展开,包括:公共利益标准、执行性表决或投票的必要性、信息公开豁免和损害标准、经过调查程序的信息公开、环境问题、政府政策建议的颁布和公共事务的操作等等。最终,诞生了备受瞩目的信息自由法。由于法案被视为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获得成功的实施,由此经历从颁布到生效历时五年的准备期。在这一过程中,一些以操作规则和行动纲要为名的配套性规范,提前实行从而为信息自由法的顺利推进保驾护航。

英国于2000年通过的《信息自由法》帮助从事调查性报道的记者希瑟.布鲁克获得了英国议会议员们申报各项开支的信息,从而引发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调查结果最终导致议会下议院议长及其他一些议员辞职。

在欧盟中,英国是较晚对信息自由进行立法的国家,其《信息自由法》于2005 年1 月1 日才得以正式生效,不仅落后于美国近40 年,而且也远远落后于它的绝大部分旧殖民地,如澳大利亚、加拿大和新西兰等。英国“信息自由法”共八章八十八条。按照这一法律规定,任何人,不管是否拥有英国国籍,也不管是否居住在英国,都有权利了解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机构、警察、国家医疗保健系统和教育机构在内的约10万个英国公共机构的信息。被咨询机构必须在20个工作日之内予以答复。信息自由法,赋予了公众获取公共机构有关信息的权利,其目的是增强政府机构工作的透明度,使其政策制订更加公平、民主和开放。

细则编辑本段回目录

英国《信息自由法》规定了25 类例外信息,主要有: 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的、将要公开的信息或者已经公开的信息; 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信息; 损害国防的信息; 损害国际关系的信息; 损害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内部关系的信息; 损害经济利益的信息; 与公共机构实施侦察和诉讼有关的信息; 与法律实施有关的信息; 法院档案; 与审计职能有关的信息; 与会议特权有关的信息; 与政府政策的制定有关的信息; 与国王、王室成员及其家族的通信有关的信息; 与公众健康、安全有关的信息; 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信息; 获得信息的基础是以保密为前提的信息; 法律职业特权信息; 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等。此外,所有其他法律禁止披露的信息也属于例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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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美霞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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