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别:新加坡
制定者:新加坡广播委员会
制定时间:1997年10月22日
生效时间:1997年11月1日
素有“花园城市”美誉的新加坡,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覆盖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该国对互联网不适宜内容的管制也纳入了法制轨道,制定实施了分类许可制度和互联网运行准则。
新加坡是世界上推广互联网最早和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也是在网络管理方面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新加坡从立法、执法、准入以及公民自我约束等渠道加强网络管理,在确保国家安全及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保障网民的网络遨游权利。
新加坡广播委员会依据《新加坡广播委员会法》第18条所授与的权力,制定《因特网运行准则》,该准则自1997年11月1日起生效。
前言
第1条
(1)依据《新加坡广播委员会法》(新加坡法典第297章),新加坡广播委员会负有保证其广播服务不违反公众利益、公共秩序与维护民族和睦的责任,并保证其节目正派、有品位。该运行准则即是新加坡广播委员会依据这一职责而制定的。
(2)所有按照1996年新加坡广播委员会的《因特网登记规定》获得许可证的ICP和ISP经营者均应遵守该运行准则。依据《新加坡广播委员会法》,新加坡广播委员会有权对违反该运行准则者加强制裁,包括罚款。
因特网运行准则
第2条
ICP和ISP的持照人应尽最大努力保证所有被禁止传播的内容不通过因特网传播到新加坡的用户。
准则义务
第3条
(1)当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和分销商被广播委员会告知,万维网上某些站点的节目含有本准则第4条所禁止的内容时,有义务关闭这些站点的通道。
(2)遇有下列情形时,因特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和分销商应当根据本准则——
(a)当网上新闻可能含有被禁止的内容时,应当禁止收订新闻。
(b)禁止收订广播委员会所列出的任何新闻机构的新闻。
(3)根据本准则,ICP经营者有下列义务:
(a)ICP持照人在网上提供的私人论坛,其选择讨论的题目应不是本准则第4条所禁止的。
(b)ICP持照人有权请他人制作公众信息节目(如:公告牌),但是当ICP持照人履行正常的编辑、审查职责时发现或被告知该节目中含有被禁止的内容时,ICP持照人应当拒绝使用该节目。
(c)ICP持照人应确保其提供的其他节目中不包含本准则第4条所禁止的内容。
(4)ICP持照人应当执行广播委员会的指示,拒绝传输该委员会认定的任何被禁止的内容。
(5)上述第(3)款所规定的义务不包括ICP持照人不具有编辑控制权的网上节目内容。
禁止的内容
第4条
(1)被禁止的内容是指违反公众利益、社会道德、公共秩序、社会安全、国家安定,或其他被新加坡适用法律禁止的内容。
(2)以下内容也是被禁止的:
以使人刺激的方式描写性;
宣扬性暴力或强迫的性描写;
公然描写性活动;
(a)以一种煽动的或者令人厌恶的方式描写16岁以下的人从事性活动;
(b)主张同性恋或描写、提倡乱伦、奸童、兽奸和恋尸癖;
(c)详细和赞赏地描写极端暴力和残忍的行为;
(d)颂扬、煽动或赞成民族、种族、宗教之间的仇恨、冲突和不容忍;
(3)更进一步的标准是,内容是否具有内在的医学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教育价值。
(4)ICP持照人如果对节目内容是否属于被禁止产生怀疑时,应提交广播委员会认定。
为维护国家团结和稳定,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已屏蔽了100多个包含色情等内容的网站。此外,该局还要求互联网内容供应商在以下情况必须注册:1.在新加坡注册的政治团体通过互联网以WWW方式提供网页者;2.在WWW上参与有关新加坡的政治和宗教讨论的用户团体或新闻组;3.为政治目的或宗教目的而提供网页的个人,以及由广管局通知其注册者;4.通过互联网络在新加坡销售的联机报纸,由广管局通知其注册者。
此外,加强公共教育,提高公民自觉过滤意识。新加坡政府认为,有效管理互联网的长远之计在于加强公共教育,政府鼓励供应商开发推广“家庭上网系统”,帮助用户过滤掉不合适的内容。新政府1999年成立“互联网家长顾问组”,由政府出资举办培训班,帮助家长指导孩子安全上网。从2003年1月起,传媒发展局还设立了500万美元的互联网公共教育基金,用于研制开发有效的内容管理工具、开展公共教育活动和鼓励安装绿色上网软件。
新加坡因特网运行准则
http://www.ccmedu.com/bbs20_47454.html
新加坡因特网行业准则简介
http://www.ccmedu.com/bbs20_47451.html
新加坡互联网管理:法律规范和技术保障双管齐下
http://news.xinhuanet.com/world/2010-08/02/c_12398107.htm
新加坡网络治理成就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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